112年度訴字第3124號
原 告 連家欣(原名連冠茗)
複 代理人 黃建智律師
被 告 久桃物流實業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9日
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
宣判,
惟因原告具狀陳報
兩造已達成調解條件,請求安排
調解庭等語,自有
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依
首揭法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