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3184號
上 訴 人 明日城天青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郭永宗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
上訴聲明:一、原判決不利於上訴部分廢棄;二、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
駁回。是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36,401元(計算式:308,826元+127,575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8,8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