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3184號
上 訴 人 明日城天青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郭永宗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10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18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18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14年5月9日送達上訴人,有
上開裁定、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見本院卷三第71頁),
惟上訴人逾期
迄未繳納裁判費,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存卷
足憑,
揆諸上開說明,本件上訴人所為上訴顯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