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3199號
被 告 陳曉菁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塗銷
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依法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66,5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31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