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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32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233號
原      告  鄉林靜朗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毅嘉
訴訟代理人  陳玉芬律師
複  代理人  賴雨柔律師
被      告  寶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乾進
被      告  紹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廣
被      告  陳朝雄建築師事務所即陳朝雄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侯傑中律師
            游文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0月15日下午2時25分許,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賴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