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3245號
原 告 詮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德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致振企業股份有限
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相當
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以112年度補字第2049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民國112年11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
可稽。原告逾期
迄未補繳,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
足憑,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莊佩頴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