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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上訴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32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修復漏水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296號
原      告  洪春   
訴訟代理人  陳育祺律師
被      告  顏芊雨  
訴訟代理人  莊嘉宏  

            黃淑敏  
被      告  陳金苓  
兼 上 一人
訴訟代理人  陳家檥  
上 列 二人
訴訟代理人  張立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與正本主文欄第一項中關於「修繕『被告顏芊雨』所有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巷0號4樓房屋」記載,應更正為「修繕『被告陳家檥』所有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巷0號4樓房屋」。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張育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