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383號
原 告 德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宋銘樹律師
朱敬文律師
被 告 戴成煜
訴訟代理人 劉輝雄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
裁判費。查原告於民國112年11月17日民事辯論意旨狀更正
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
被告應將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面積為15.94平方公尺土地上之建物(即門牌地址號碼新北市○○區○○路0段00號建物)
予以拆除騰空,並將土地返還原告。此部分
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請求返還土地被占用面積之價額為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62,416元(計算式:79,198×15.94=1,262,416,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至原告訴之聲明第2、3項係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
不當得利,
核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之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準此,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62,4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573元,扣除前已繳納之12,583元,原告尚應補繳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