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478號
原 告 燁達精品店
柯德維律師
被 告 傳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李子聿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解除
買賣契約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7日所為之判決,經原告
聲請更正,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如附表一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二所示之記載。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
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前開規定,應予更正
。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附表一:
原 告 燁達精品店即楊松燁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 |
附表二:
原 告 燁達精品店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 號1樓 法定代理人 楊松燁 住○○市○○區○○路0段00巷0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