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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60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08號
原 告 李怡凡
被 告 新大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賴林素蘭
訴訟代理人
粘舜權
律師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
損害賠償
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
本件
應再開
言詞辯論
,並指定民國112年7月3日下午2時15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
二、
兩造
補正事項如下:
㈠原告應於112年6月15日前具狀說明所受損害為財產上損害或
非
財產上損害。
㈡
被告
應於112年6月15日前具狀對原告之112年4月27日(收狀日)民事補充狀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
正本
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余佳蓉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