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60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08號
原      告  李怡凡 
被      告  新大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林素蘭
訴訟代理人  粘舜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7月3日下午2時15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兩造補正事項如下:
 ㈠原告應於112年6月15日前具狀說明所受損害為財產上損害或非財產上損害。
 ㈡被告應於112年6月15日前具狀對原告之112年4月27日(收狀日)民事補充狀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余佳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