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67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崧晟展業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黃忠明即黃忠明建築師事務所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
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5年4月1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利益之數額為新臺幣(下同)217萬6,959元(詳細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5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
按被上訴人數提出
繕本到院,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婉甄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