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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6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72號
原      告  伯克錸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伯克錸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上 二 人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柯淯丰 
訴訟代理人  李文欽 
被      告  新富邑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鐘斌   
訴訟代理人  王妙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2月13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