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746號
上 訴 人 陳昱瑾
被上 訴人 佳鎂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監察人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
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8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