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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9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966號
原      告  蔡素真 
被      告  德州塑化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尹   
訴訟代理人  朱正剛律師
被      告  詹博詠即尼克車體包膜坊

訴訟代理人  莊庭宇律師
            林聖鈞律師
複代理人    陳邑瑄律師
被      告  黃聖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3年7月4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3年7月25日宣判因颱風停止上班上課,遂延展至113年7月26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再開辯論並指定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董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