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967號
原 告 謝瑩瑩
被 告 林怡伶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與訴外人宋承祐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陸拾壹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捌拾柒萬元供
擔保後,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佰陸拾壹萬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經本院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
爰依原告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前於新北市○○區○○路○段00號1樓開設服飾店,約於民國105、106年間因被告前往購買服飾而認識,並曾請原告幫忙代購國外之服飾。
嗣於107年間,被告牽線介紹原告與其子即訴外人宋承祐認識,被告並向原告表示母子倆要去法國做生意,可代為代購歐洲精品包,更表示其在日本、歐洲、美國都有做生意,有在歐洲購置
不動產,且被告是獅子會會長,原告因而十分信任被告與其子宋承祐。107年4月間,被告表示其5月12日會去法國,會傳一些包包商品給原告,同時被告自己也有創一個名叫貝拉美美好交流會之群組販賣包括HERMES愛馬仕包包(下稱愛馬仕包包)在内之名牌包。107年10月25日被告介紹其子宋承祐一起加入三人群組,並在三人群組貼出兩人在法國精品店購買展示各名牌包(YSL、LV、GUCCI、香奈兒…等)給原告看展現雄厚之購買實力,其中被告亦介紹愛馬仕貝殼包的價錢,以及說兒子開始喜歡代購等,藉以取信原告。之後,被告及宋承祐即陸續販售各式名牌包包(例如Longcham、LV、GUCCI等)等給原告。109年8月26日起至12月,宋承祐即陸續販售如附表所示之愛馬仕包包共計新臺幣(下同)261萬元。在此
期間,被告亦曾在109年11月4日向原告表示:「謝謝妳相挺兒子、最近愛馬仕很暢銷」、「(原告:兒子實在太厲害)也是要有…你支持啦」、「(原告:大家都買得很開心)..當然愛馬仕誰不愛、愛馬仕是讓人回不去的、windy跟康康(指愛馬仕包包款式)可以在開發一下…你要買2個,因為你有二個女兒」,顯見被告除引介其子宋承祐販售愛馬仕包包給原告外,並有積極推薦原告再購買其他愛馬仕包,並對於宋承祐販售愛馬仕包包給原告之過程,知之甚詳。宋承祐明知「HERMES」品牌係法商埃爾梅斯國際公司(下稱法商埃爾公司)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商標登記,既已取得商標權之註册商標,且仍在權利期間内,卻未經商標權人即法商埃爾公司同意或授權,於109年8月間向原告佯稱所出售如附表所示八個「HERMES」手提精品包均為真品
云云(實際上係
本件兩三個月前向姓名年籍不詳之友人購入仿冒品),致原告陷於錯誤,因而接續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匯款261萬元至宋承祐申設之中國信託銀行江翠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並於原告板橋區雙十路店内交付仿冒手提包。後原告經提醒察覺包包狀況有異,經送專業公正第三方鑑定(西元2021年7月25日點精品科技鑑定報告書),確認八個包包均為仿冒品,
旋即報警處理並將
上開仿冒「HERMES」商標手提精品包八個交予警方,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調偵字第1791號起訴書起訴,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智易字第40號刑事判決宋承祐詐欺、違反商標法,處六個月有期徒刑。另附帶民事部分由同院112年度智附民字第7號判決命宋承祐應給付原告261萬元。110年8月11日
兩造與宋承祐於原告店内談判,被告當即表示「我也願意承擔所有的剛剛你所說的這些金額,就是只要驗出來我心服口服,愛馬仕都跟我講了,我賠我也心服口服,甚至我還要感謝你幫我的忙,你聽得懂我說的意思?我兒子不用背上這個罪責,花200多萬還我兒子的清白 我.你想我拿不出來嗎?」、「如果有對我們最有利的,你我一定負責,就是這樣。我們取得一個,承祐一定會面對,你放心,該簽什麼,只要是,不要變成是好像我單方面的問題的時候,那這樣我覺得我兒子是被設計的,我是不要。啊如果今天我們說好這些東西,因為你的買家是對你啦(謝瑩瑩),他們要對我們也是沒關係,當初時我也講過,我兒子也講過,對你也沒關係,因為你也是對我們,我們都有匯款資料,那調出來就有,你錢是給我兒子也不是給別人,你在煩惱什麼?你錢給他(宋承祐)的,不是不是你拿包包錢沒有給他。」,表明如果該八個愛馬仕包包鑑定係仿冒者,被告願意承擔所有之金額(即261萬元)。
㈡本件被告除本身有經營貝拉美美好交流會LINE群組販售愛馬仕包包外,其另一兒子林佑峻則為貝拉美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下稱具拉美公司)之負責人,宋承祐則曾在貝拉美公司工作,顯見均係共同參與販售仿冒品。而被告更主動引介其子宋承祐與原告交易,且事先佯裝其在法國精品店購物,更在原告與宋承祐交易期間,向原告表示「感謝妳相挺兒子」等語,顯見被告為共同販售愛馬仕包包之侵權行為人,且使原告誤認
渠等確實有正常管道可自歐洲購得正版HERMES包包。
退步言之,被告至少亦有造意、幫助之
共同侵權行為,應與宋承祐負
民法第185條
共同侵權行為連帶賠償責任。又依
前揭110年8月11日被告於原告店内
自承「願意承擔所有的剛剛你所說的這些金額,就是只要驗出來我心服口服」、「我兒子不用背上這個罪責,花200多萬還我兒子的清白我.你想我拿不出來嗎?」,應認為係被告加入原告與宋承祐之
債權債務關係,並與原
債務人即宋承祐一併負擔對原告之債務,且原債務人宋承祐亦未脫離債務關係。換言之,本件債權債務關係係由被告加入為債務人,被告應與宋承祐對原告同負給付責任。因此原告依民法第185條及併存債務承擔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61萬元,請
鈞院擇一為原告有利之判決等語。
並聲明:⒈先位部分:被告應與訴外人宋承祐連帶給付原告261萬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假執行。⒉備位部分:被告應給付原告261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被告與其子宋承祐之前揭侵權行為事實,
業據提出Line對話截圖、公司登記查詢結果、國際獅子會300A2區函、本院111年度智易字第40號刑事判決、點精品科技鑑定報告書、本院112年度智附民字第7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錄影光碟及譯文、貝拉美公司登記查詢、宋承祐109年度綜合所得查詢等件影本為證。而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或否認原告之主張,自
堪認原告上開主張為可採。
四、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與其子宋承祐共同販售「HERMES」之仿冒品予原告,屬故意以詐欺之不法方式侵害原告財產權,並導致原告受有損害。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與訴外人宋承祐連帶給付261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6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先位依侵權行為之
法律關係為請求部分既為有理由,則其備位依併存債務承擔關係為請求部分,本院即不再審究。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
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
擔保金額准許之,並
依職權諭知被告如以相當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據上論結,本件
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90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高文淵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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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⒈109年8月26日匯10萬元 ⒉109年9月3日匯2萬元 ⒊109年9月5日匯6萬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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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⒈109年9月11日匯10萬元 ⒉109年10月5日匯10萬元、10萬元、10萬元 ⒊109年10月6日匯5萬元 | | |
| ⒈109年10月20日匯10萬元 、10萬元 ⒉109年10月21日匯62萬元 | | 「凱莉25象灰金」仿HERMES 包1個、「康康24焦糖金」仿HERMES 包1個 |
| ⒈109年11月2日匯10萬元 ⒉109年11月5日匯10萬元、10萬元 | | |
| ⒈109年11月11日匯10萬元 ⒉109年11月17日匯10萬元、10萬元 ⒊109年11月18日匯1萬元 | | |
| ⒈109年12月21日匯10萬元 、7萬元 ⒉109年12月23日匯10萬元、10萬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