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98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峯境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三華行有限公司等間因
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9月1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
經查,
本件係屬財產權涉訟案件,上訴人上訴之利益金額核為新臺幣(下同)746,77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上訴人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2,225元(壹萬貳仟貳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上訴。另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
繕本1 份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