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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更二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更二字第12號
原      告  景龍江  
            景寶猜(追加原告)

            景寶珠(追加原告)

            景寶珍(追加原告)

            杜龍雲(追加原告)


                      
           
被      告  田寅岑(原名田凱崴)

訴訟代理人  邱基祥律師
追加  被告  鄭添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4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簡上字第1號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之家事訴訟之裁判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13年5月24日裁定命在該事件判決確定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並確定,有該案裁定書一份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又原告應依本院113年2月5日所為之裁定補正程序上欠缺之事項,茲再通知原告應於收受本件撤銷停止訴訟裁定之日起五日內,依前述補正裁定所示之內容依法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併此說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逸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