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玉華
即 原 告 邱雅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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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26日本院112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5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民國113年4月30日收受該補正裁定,
有上開裁定及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四第263頁、第269頁),然上訴人逾期
迄未繳納,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
可按(見本院卷四第273至277頁),故本件上訴人之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