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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重勞訴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2年度重
勞訴
字第13號
上 訴
人 雄傑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游清松
被
上訴人
游國華
上列
當事人
間因112年度重勞訴字第13號請求
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惟
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
本件
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636,491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
費277,2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
正本
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靜鑫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