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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重勞訴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原 告 黃師儀 被 告 歐陸食品檢驗股份有限公司
鄧湘全律師 洪國華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 二時三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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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