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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重勞訴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2年度重
勞訴
字第19號
原 告 黃師儀
訴訟
代理人
陳文祥
律師
被 告
歐陸食品檢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崇祐
訴訟代理人
李松翰律師
鄧湘全律師
洪國華律師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確認
僱傭
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應再開
言詞辯論
,並指定於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