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國字第4號
上 訴 人 新北市政府交通局
上 訴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
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奇正
洪〇翔
兼 上二人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洪〇永
被 上訴人 江文彬
黃彩雲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3月1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6萬4,457元(計算式:70萬6,890元+116萬9,232元+104萬9,573元+128萬5,053元+135萬3,709元=556萬4,4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
按被上訴人數提出上訴理由狀
繕本到院,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