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4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昭宏
即 被 告 陳真慧
即 被 告 陳禹彤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履行
遺產分割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再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定有明文。二、
本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12年11月15日本院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4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
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27,873元,該裁定已於113年1月4日送達於
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惟
上訴人逾期迄未補繳,有本院家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為憑,是依
上開規定,上訴人之上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