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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重家繼訴字第 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分割遺產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6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A01  
被上 訴 人 
即  被  告  A02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8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上訴費新臺幣貳拾柒萬柒仟貳佰柒拾捌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均準用之。再按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原告在第一審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此種事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亦以此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異;故關於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於分別共有之情形,應以起訴時原告依其應有部分計算分得共有物之價額為準,於分割遺產之訴,則應依起訴時遺產總價額,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277號裁定意旨參照)。末按臺灣高等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7授權規定,經報請司法院以民國113年12月12日院台廳民一字第11390225051號函准予核定,於113年12月30日以院高文莊字第1130045236號令修正發布「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並自發布日施行、000年0月0日生效之第3條第1項規定,因財產權而起訴向第二審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應依原定額數加徵,而本件上訴人係於114年9月17日提起上訴,故應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二、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9日所為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67號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於法自有未合。查本件上訴人於原審起訴時,係本於其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及遺產分割請求權而為請求,而上訴人於民國114年9月17日提出家事聲明上訴狀,請求廢棄原判決,核其上訴範圍,應包含上訴人請求之剩餘財產分配及遺產分割兩部分,其中上訴人請求剩餘財產分配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01,894元;請求遺產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值為13,128,456元【計算式:(被繼承人甲○○遺產26,771,015元-遺產債務514,103元)*1/2(上訴人應繼分)=13,128,456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17,530,350元(計算式:4,401,894元+13,128,456元=17,530,3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共計277,278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宜欣
附表一:被繼承人甲○○之遺產              
編號
財產類別
名稱
原告主張基準日價值(權利範圍/新臺幣)
依據
是否爭執
本院認定
原告
被告
甲○○婚後財產
甲○○遺產價值(權利範圍/新臺幣)
被繼承人婚後積極財產
1
不動產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9,599,040
本院卷一第149-153頁、321頁
不爭執
9,599,040
9,599,040
2
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
3
宜蘭縣○○鎮○○○段000地號土地-鑑定價值
1/2
為甲○○繼承取得,不列入婚後財產,為兩造所不爭執。
0
3,042,929
4
宜蘭縣○○鎮○○○段000地號土地-鑑定價值
1/2
0
3,664,419
5
宜蘭縣○○鎮○○○段000地號土地-鑑定價值
1/2
0
7,679,522
6
宜蘭縣○○鎮○○路○段000巷00號建物(坐落480地號)-鑑定價值
1/2
0
884,025
7
存款
國泰世華銀行土城分行000000000000ZAR(及其孳息)
16
本院卷一第155-157頁、193頁
不爭執
16
16
8
國泰世華銀行民權分行0000000000000000(及其孳息)
42,059
本院卷一39、43頁
不爭執
42,059
42,059
9
國泰世華銀行土城分行0000000000000000000(及其孳息)
352,647
本院卷一39、43頁
不爭執
352,647
352,647
10
中華郵政台北體育場郵局00000000000000(及其孳息)
9,052
本院卷一39、43頁
不爭執
9,052
9,052
11
永豐商業銀行永豐龍江分行0000000000(及其孳息)
1,474
本院卷一39、43頁
不爭執
1,474
1,474
12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024雙和分行000000000000(及其孳息)
23,427
本院卷一39、43頁
不爭執
23,427
23,427
13
宜蘭縣羅東鎮農會民權分部00000000000000(及其孳息)
800,000
本院卷一39、43頁
不爭執
800,000
800,000
14
宜蘭縣羅東鎮農會中正路分部00000000000000(及其孳息)
18,739
本院卷一39、43頁
不爭執
18,739
18,739
15
投資
日盛證券雙和分公司味全00000000000
4,352
本院卷一39、45頁
不爭執
4,352
4,352
16
日盛證券雙和分公司士電00000000000
46,868
本院卷一39、45頁
不爭執
46,868
46,868
17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味全
390
本院卷一39、45頁
不爭執
390
390
18
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士電
8,516
本院卷一39、45頁
不爭執
8,516
8,516
19
中小成長
69,011
本院卷一39、45頁
不爭執
69,011
69,011
20
國泰大中華
68,295
本院卷一39、45頁
不爭執
68,295
68,295
21
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國泰小龍台
19,719
本院卷一41、45頁
不爭執
19,719
19,719
22
其他
汽車使用牌照稅溢繳退稅(台灣銀行支票)
2,031
本院卷一277頁
不爭執
2,031
2,031
23
汽機車報廢(支票-郵局帳戶)
1,099
本院卷一279、280頁
不爭執
1,099
1,099
24
汽機車報廢(郵局帳戶)
1,000
本院卷一279、280頁
不爭執
1,000
1,000
25
汽機車報廢(郵局帳戶)
2,300
本院卷一279、280頁
不爭執
2,300
2,300
26
國壽基金配息(國泰世華銀行民權分行)
1,448
本院卷一281、282頁
 
0
爭執,乃繼承人死亡後撥入不應計入(111.11.09)
0
1,448
27
信用卡退款(國泰世華銀行民權分行)
25,828
本院卷一281、282頁
 
0
爭執,乃繼承人死亡後撥入不應計入(111.12.28)
0
25,828
28
保險
國泰人壽月享鑫利變額年金保險
402,809
本院卷一283、284頁
不爭執
402,809
402,809
29
債權
被繼承人對薛永龍、游淑貞之債權
400,000
本院卷二197、198頁
 
0
爭執
0
0
小計
 
 
11,900,120
11,472,844
11,472,844
26,771,015
  
附表二:被繼承人甲○○之遺產債務
原告主張遺產必要費用
認定
編號
項目
費用
(新臺幣)
依據
1
原告支出醫療費用
66,567
本院卷一第274、394頁
0
2
靈骨位及蓮位費用(含牌位及管理費)(夫妻雙人)
766,000
本院卷一第69頁、第71頁、第266頁
383,000
3
喪葬費用
325,583
本院卷一第383頁
90,555
4
繼承支出相關規費
9,896
本院卷一第267頁、第293頁
9,896
5
編號1,111年地價稅
6,898
本院卷一第293頁
6,898
6
編號6,112年度房屋稅
1,470
本院卷二第347頁
1,470
7
編號6,113年度房屋稅
1,422
本院卷二第348頁
1,422
8
編號6,114年度房屋稅
1,545
本院卷二第349頁
1,545
9
編號1,112年度地價稅
6,898
本院卷二第350頁
6,898
10
編號1,113年度地價稅
7,598
本院卷二第351頁
7,598
11
編號2,112年度住宅火災及地震保險保費
1,603
本院卷二第352頁
1,603
12
編號2,113年度住宅火災及地震保險保費
1,603
本院卷二第353頁
1,603
13
編號2,114年度住宅火災及地震保險保費
1,615
本院卷二第354頁
1,615
原告主張應自被繼承人遺產內先行扣還總計
1,198,698
本院認定總計
514,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