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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重訴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2號
原      告  正本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洪明勝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曜焜律師
被      告  白珮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繫屬時,被告籍設臺中市清水區,而實際居住於新北市八里區,有其戶籍查詢資料、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稽,可知其住居所地均非位於本院轄區內,而原告復未敘明本院有其他特別審判籍之情事,是依上開規定,本院對於本件給付租金等事件並無管轄權。茲審酌被告現居住於新北市八里區,位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轄區,基於被告應訴便利之考量,因認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較為妥適,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至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廖宇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