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訴字第149號
即 原 告 勝隆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終止
借名登記等事件,對民國113年12月20日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49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
惟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8萬3,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
上訴聲明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
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
期間內補正。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
按被上訴人數提出
繕本到院,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明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