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訴字第15號
即 原 告 曾寶慧
年青人眼鏡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
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275,546元(見本院卷一第85頁),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32,8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謝宜雯
法 官 劉容妤
兩造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