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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重訴字第 1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56號
原 告 統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崑煌
訴訟代理人
黃勝文
律師
黃啟倫律師
黃唐施律師
被 告 黃炳順
訴訟代理人 林明俊律師
被 告 劉朝彰
陳心柏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
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應再開
言詞辯論
,並指定民國112年12月11日9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另原告應提出所請求項目之購入日期、購入單價或取得金額之證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
正本
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依芳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