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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重訴字第 1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56號
原      告  統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崑煌 
訴訟代理人  黃勝文律師
            黃啟倫律師
            黃唐施律師
被      告  黃炳順 
訴訟代理人  林明俊律師
被      告  劉朝彰 


            陳心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第四項關於「新臺幣貳拾壹萬壹仟伍佰捌拾貳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貳拾貳萬捌仟零參拾玖元」。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李依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