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訴字第177號
原 告 薛進強
胡素娥
陳文育
陳林素香
陳文俊
陳文豪
陳筠婷
張利銓
張玉貞
張玉瑛
張玉貴
張玉梅
陳盛進
李美芷
莊進男
李張春枝
陳招吉
楊胡美
吳年章
吳李面
邱添來
李榮義
蔡陳正子
蔡瓊鶯
蔡瓊雀
蔡育華
蔡瓊惠
蔡育鴻
被 告 蘆洲中山民營零售市場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各
原告之訴訟標的金額各如附表「
求償金額」欄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各如附表「應繳裁判費」欄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品逸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附表:(新臺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