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訴字第23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旭亨膠業有限公司
靖鎔科技有限公司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佳欣
李盈辰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即原告吳孟蓉因112年度重訴字第232號
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原審核定為新台幣玖拾肆萬伍仟貳佰玖拾肆元,應徵收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壹萬伍仟伍佰貳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