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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重訴字第 2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40號
原      告  萬銘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台琪 
訴訟代理人  陳逸如律師
            黃依清 
被      告  新北市政府水利局

法定代理人  宋德仁 
訴訟代理人  薛秉鈞律師
            戴心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7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瓊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