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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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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重訴字第 2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簽約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43號
原      告  英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榮輝

被      告  偉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鴻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簽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前曾聲請被告支付命令,經被告對該本院112年1月11日112年度司促字第1025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所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扣除原告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裁判費後之第一審裁判費餘額,該項裁定已於112年2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曾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