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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重訴字第 2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82號
原      告  天隆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淑霞 
訴訟代理人  高逸文律師
被      告  中華民國足球協會

法定代理人  王麟祥 
訴訟代理人  黃文玲律師
            陳忠儀律師
            陳家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兩造欲行和解,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七日上午九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乃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睿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