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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重訴字第 3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委任報酬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300號
原      告  香港陽光資本公司即王建全


訴訟代理人  余欽博律師
被      告  精準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明功 
訴訟代理人  沈哲慶律師
            蔡坤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7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更一字第7號確認契約無效等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於民國113年5月7日裁定命在該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上開民事事件業經被告即該案原告撤回起訴在案,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通知、該案撤回起訴狀在卷可考。據此,原裁定所依之停止訴訟原因業已消滅,自有續行訴訟之必要,依前開規定以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古秋菊
                  法 官 謝依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邱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