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訴字第300號
原 告 香港陽光資本公司即王建全
蔡坤旺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
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7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更一字第7號確認契約無效等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於民國113年5月7日裁定命在該民事訴訟終結前,
停止訴訟程序,
嗣上開民事事件業經被告即該案原告撤回起訴在案,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民事庭通知、該案撤回
起訴狀在卷
可考。據此,原裁定所依之
停止訴訟原因業已消滅,自有
續行訴訟之必要,
爰依前開規定以職權
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古秋菊
法 官 謝依庭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