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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重訴字第 35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退還股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35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正豪
上列
上訴人
與被上訴人嘉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退還股款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7,636,052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
費新臺幣114,9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
正本
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蘇哲男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