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訴字第358號
即 原 告 泰齡貿易有限公司
林顯力
上列
當事人間因112年度重訴字第358號塗銷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227,569元(見本院卷㈠第81頁),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38,5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