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訴字第362號
原 告 宸寰科技有限公司
被 告 紀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楊時綱律師
葉志飛律師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前因
聲請調解不成立而提起本件訴訟,其調解程序之費用為新臺幣(下同)5,000元,應作為本件訴訟費用之一部,扣除
上開調解程序費用後,尚應補繳9萬5,968元,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9萬5,968元,該項裁定已於112年5月31日送達原告訴訟代理人,有送達回證1紙在卷
可稽(本院卷第17頁)。
三、茲因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在卷
足憑(本院卷第21至25頁)。依上規定,原告起訴顯
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