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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重訴字第 3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362號

原      告  宸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卉嫻 
訴訟代理人  蘇忠聖律師
被      告  紀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宏德 
訴訟代理人  楊時綱律師
            葉志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前因聲請調解不成立而提起本件訴訟,其調解程序之費用為新臺幣(下同)5,000元,應作為本件訴訟費用之一部,扣除上開調解程序費用後,尚應補繳9萬5,968元,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9萬5,968元,該項裁定已於112年5月31日送達原告訴訟代理人,有送達回證1紙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7頁)。
三、茲因原告逾期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在卷足憑(本院卷第21至25頁)。依上規定,原告起訴顯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許宸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