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訴字第424號
原 告 蘇桂香
被 告 達達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達達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保佑
被 告 老牛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保佑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 項、第27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
被告之公司所在地均登記在「新北市汐止區」,有原告提出被告最新變更登記表各1份在卷
可稽,而原告係依公司法第189條規定請求撤銷被告之股東會決議,以及依同法第191條規定確認被告之股東會決議無效,亦無特別管轄權規定之
適用,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莊佩頴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