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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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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重訴字第 4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442號

原      告  李汪佩招
訴訟代理人  許哲涵律師
被      告  台灣駿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印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2年8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依據,均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童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