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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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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重訴字第 4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447號
原      告  簡俊豪 

訴訟代理人  辜得權律師
被      告  麥當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貴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業於民國112年6月30日以112年度補字第728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2年7月5日送達原告,有本院民事裁定書、送達證書附卷為憑。原告逾期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其訴自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宇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