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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重訴字第 4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457號
原      告  曾春田 
被      告  陳盈達 

            竑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張嬌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8日
  命原告於112年8月25日前補正,有當日訊問筆錄可佐
三、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楊佩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