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訴字第457號
原 告 曾春田
被 告 陳盈達
竑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8日
命原告於112年8月25日前補正,有當日
訊問筆錄可佐。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昭融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