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訴字第468號
上 訴 人 胡漢漳(原名林漢漳)
胡漢池
上列
當事人間終止
借名登記事件,
上訴人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移轉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47萬9,738元(詳本院卷第16頁,計算式如附表所示)。依此計算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169萬5,948元(計算式:8,479,738元×1/5=1,695,94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7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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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土地面積3618.02㎡×公告土地現值7,065元/㎡×權利範圍8/100=2,044,905元 |
| | | | | 土地面積471.58㎡×公告土地現值12,000元/㎡×權利範圍8/100=452,717元 |
| | | | | 土地面積10.97㎡×公告土地現值93,300元/㎡×權利範圍423/9000=48,105元 |
| | | | | 土地面積386.80㎡×公告土地現值93,300元/㎡×權利範圍423/9000=1,696,157元 |
| 桃園市○○區○○段000○號即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街00巷0號2樓 (附註:坐落基地如前開編號3、4所示土地) | | 83.01㎡(層次面積70.23+陽台面積9.94+花台面積2.84=83.01) | | 本院 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起訴時與鄰近聲明之左列不動產條件相似之房地交易價格約72,065元/平方公尺×83.01平方公尺-坐落基地價值(48,105元+1,696,157元)=4,237,85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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