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訴字第480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法定
代理人 邱月琴 住同上
被 告 寶頡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美玲
被 告 施文英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附表「餘欠金額(新臺幣)合計:2,665,615元」之記載,應更正為「餘欠金額(新臺幣)合計:26,665,615元」;「編號1利息起
迄日:自111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編號1利息起迄日:自112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
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
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
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