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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重訴字第 4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480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林澤東 
被      告  寶頡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美玲 

被      告  施文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附表「餘欠金額(新臺幣)合計:2,665,615元」之記載,應更正為「餘欠金額(新臺幣)合計:26,665,615元」;「編號1利息起迄日:自111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編號1利息起迄日:自112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董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