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訴字第50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高素蘭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即
被告游嘉馨、游耀榮因112年度重訴字第507號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捌佰肆拾肆萬玖仟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壹拾貳萬陸仟玖佰捌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三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