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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重訴字第 50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508號
原 告 游靜永
呂麗卿
游吉昌
游秀玲
兼上四人共同
訴訟
代理人
游鴻毅
被 告
國賓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明雄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侯傑中
律師
游文愷律師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給付
違約金
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應再開
言詞辯論
,並指定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三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
正本
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慧禎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