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訴字第526號
原 告 帥割咬碎切割工程有限公司
被 告 華鎂鋼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廖源俊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2年8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份在卷
可按,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
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