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訴字第534號
即 原 告 鄧光珽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888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66萬3,2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士珮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繳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