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訴字第53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瓦城泰統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永暉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16日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53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15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2萬7,7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