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訴字第541號
即 被 告 連翊科技有限公司
複 代理 人 巫政澔律師
即 原 告 美立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陳泓年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反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48,62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8,9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